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81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智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年度橋簡字第81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
利益應為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