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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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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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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