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1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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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黃耀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福得即沈康
玉葉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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