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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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鄭珮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093元,應繳裁判
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6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檢附可對照附表1各編號之各瑕
疵彩色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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