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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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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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施溶錄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玫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6,5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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