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方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通知事件
,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
於高雄○○○○○○○○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此有相對人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相對人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又查,
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是以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