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小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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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莊明憲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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