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小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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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黃佳宏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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