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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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榮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2,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650
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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