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簡字第1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為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