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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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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