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金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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