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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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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