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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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7號
原 告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章
原 告 郭武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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