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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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橋補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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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 告 湯銘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
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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