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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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上列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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