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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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景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景諺(原名:施峻鎧)於民國112年1
月4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沿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彰草路與辭
修路交岔路口,欲左轉辭修路時,理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
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車輛
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並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客
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楊
曾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楊琼
玉,沿彰草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旋遭被告駕駛之上開
車輛撞擊,致告訴人楊曾展受有右側肘部、膝部及足部挫傷
、左側肘部及膝部挫傷、第五腰椎椎弓骨折、鼻骨骨折等傷
害;告訴人楊琼玉亦受有左側遠端脛骨骨幹骨折、左側遠端
脛、腓(內外踝)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87頁)在卷可稽,依照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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