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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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董菀菻
朱語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珊
被 告 陳勝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勝榮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董菀菻等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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