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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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620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景仲於民國112年1月14日14時18分許
,在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對面之同善堂百姓公廟內,
因故與告訴人吳承修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
人恫稱:「見你一次要打你一次」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已於113年2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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