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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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旻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旻寰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楊旻寰於民國110年2月4日與周煌紋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Lord-
玄武」同盟,參加青鳥互娛有限公司所代理「三國志-戰略版」
線上遊戲之「千萬獎金同盟爭霸賽」(下稱本案爭霸賽)獲得第
7名後,「Lord-玄武」同盟參賽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上組成群組
「洛陽獎金隊」,推由擔任本案爭霸賽盟主之楊旻寰代為領取獎
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扣除稅金及手續費後實際領得金額為
26萬9,970元,下稱本案獎金),群組成員間並約定楊旻寰應於1
11年5月報稅完後以抽獎方式分配本案獎金。詎青鳥互娛有限公
司於110年5月19日將本案獎金匯入楊旻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後,楊旻寰竟於111年5月2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侵占犯意,將應由「Lord-玄武」同盟參賽成員所共同分
配之本案獎金予以侵占入己。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楊旻寰固坦承與「Lord-玄武」同盟其他成員參加
本案爭霸賽獲得第7名後,擔任盟主領取本案獎金,群組成
員間並約定被告應於111年5月報稅完後以抽獎方式分配獎金
,被告於110年5月19日收到本案獎金後,於111年5月2日決
定不發放獎金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依據
青鳥互娛有限公司之賽事說明,本案獎金之獲獎對象為同盟
盟主,所以我爭奪盟主位置,本案獎金是歸我所有,我沒有
侵占任何人的錢;我是因為有人於111年5月2日公布我的個
資、辱罵我的家人及女兒,並且說我沒有意願發放獎金,因
此我於111年5月2日決定不發放本案獎金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110年2月4日與告訴人周煌紋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Lo
rd-玄武」同盟,參加本案爭霸賽獲得第7名後,上開「Lord
-玄武」同盟參賽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上組成群組「洛陽獎
金隊」,推由擔任該遊戲盟主之被告領取本案獎金,群組成
員間並約定被告應於111年5月報稅完後以抽獎方式分配獎金
;青鳥互娛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19日將本案獎金匯入被告華
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於111年5月2日決
定不發放本案獎金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51至52頁、79至81頁、本院卷第
108至110頁、166至168頁、230至23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周煌紋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偵卷第35至36頁、偵緝卷第101至102頁、本院卷第220
至227頁),並有青鳥互娛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函及附件
IP登入、用戶註冊資料、email資訊、盟主「楊玉」受獎採
訪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卷第29至40頁)、「
三國志戰略版」線上遊戲之「千萬獎金同盟爭霸賽」名次與
獎金之網頁資料截圖、「三國志戰略版」線上遊戲賽事說明
網路截圖(見偵緝卷第83至95頁)、LINE群組「洛陽獎金隊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緝卷第109至141頁)、被告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青鳥互娛有限公司113年1月11
日回函及附件資料(含獎項領取單、身分證影本、華南銀行
存摺封面、玉山銀行交易付款結果、臺北國稅局扣繳稅額繳
款書)、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29
至134頁、151至159頁、187至206頁)在卷可稽,此情首堪
認定。
㈡本案獎金屬於「Lord-玄武」同盟全體參賽成員所有:
⒈證人周煌紋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我們一起贏得本案爭霸賽獲
得30萬元獎金,被告是我們隊伍的盟主,有講好遊戲獎金由
被告先代領,再討論如何分配獎金,而且被告為了讓網友放
心,有將身分證貼給網友等語(見偵卷第35頁);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證稱:「Lord-玄武」原本是由前盟主「非凡」
邀約隊友組成,當時贏得本案爭霸賽後,被告一直質疑前盟
主可能不發獎金,最後前盟主不爽就不做,交給被告做,才
由被告以盟主身分去領獎金,當時在LINE群組「洛陽獎金隊
」有討論出以抽籤方式將本案獎金分配給參加之盟友等語(
見偵緝卷第101至102頁);於審理中證稱:一開始「Lord-
玄武」隊伍,是1名叫「非凡」的盟主在巴哈姆特遊戲網站
招募網友當盟友參與本案爭霸賽,當時已經講好獎金最後是
發送給所有盟友,因為本案爭霸賽是團隊遊戲,1個人無法
比賽,才會要求獎金應由整個團隊的成員一起共享,被告在
本案爭霸賽最後快結束時,以各種方式不斷質疑前盟主「非
凡」可能不會發放獎金,被告並稱將請法院公證一定會發錢
,以此方式取得所有人的信任,將被告替換成盟主領取本案
獎金,最後前盟主「非凡」被被告弄下來,但被告後來並沒
有去做法院公證,我有提供當時「洛陽獎金隊」LINE群組對
話截圖,當時整個團隊的共識是獎金共享,以抽獎方式分配
獎金,被告稱要請1名網紅來現場直播抽獎,依「Lord-玄武
」同盟參賽成員共200人名單做抽獎,群組中暱稱「Shadow
」之人即為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21至227頁)。
⒉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洛陽獎金隊(107)」通訊軟體LINE群
組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緝卷第109至141頁),告訴人(名稱
顯示為「亞芠.D.拉德爾」)傳送「那不信任案的結論呢?
」被告(名稱顯示為「Shadow」)則傳送「我當洛陽指揮官
負責領錢跟發放獎金 但是沒有名單統合的問題」等內容,
告訴人乃傳送「信任問題如何解決」,被告復傳送「公證」
、「但是因為人數太多 無法公正」、「後來我跟阿萬協商
我到時候會給他我個資」、「要抽獎啦」、「等名單」、「
等拿錢抽獎」、「已提交領獎單 官方回應跑流程 什麼時候
發放不知道」、「剛剛通知收到獎金」、「明天去查看 會
開始處理發放問題 感謝大家的等待」、「我收到錢 確認我
需要繳多少稅金」、「然後 在安排阿萬直播抽獎」、「因
為疫情關係 我個人預計我大約需要9-10個工作天來搞定這
些事」、「我重申一次 疫情關係 某些得獎盟也還沒發放獎
金部分 我人還在這代表我會負責到底 但 我真的不太願意
為了這點小事跑去人多或是要出門的地方 對我來說安全比
什麼都重要 然後 不要說國稅局可以怎樣怎樣的 在我還沒
有拿到紙本資料 確定到底要繳多少錢 補充保費需加不加
暫時因該沒有結果 就是這樣希望大家諒解」、「反正我也
是說了~明年稅單出來直接發」等內容。
⒊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我在「洛陽獎金隊」LINE群組裡的暱稱
是「Shadow」,群組決定用抽獎方式發放本案獎金,並且約
定隔年稅單來時才發放,我抽到的人可以得到紅包,紅包內
的獎金都是3,000元,當時本來要請1位遊戲實況主「阿萬」
來舉辦抽獎,但後來沒有,如何抽獎是我們群組裡面大家討
論出來的結果,討論時間大概是在我們確定獲得第7名的1、
2週內左右,時間大概是110年4月間;本案爭霸賽前盟主「
非凡」也是「洛陽獎金隊」裡的成員,當時「非凡」不願意
提供個資,但如果盟主不提供個資,我們不知道盟主是誰,
獎金可能會被侵占,我認為本案獎金應該要發放,當時一起
玩這款遊戲的人,覺得我公正公平,才推舉我當新任盟主,
我當時本來有要到法院公證我一定會公平發放獎金這件事情
,但後來法院說需要所有參賽者的簽名,否則無法公證,因
此作罷,我當時有開實況說我要來法院公證,我一定會公平
發放獎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166至167頁、231至232
頁)。
⒋是依上開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之供述相互勾稽,可知「Lord-玄武」同盟獲得本案
爭霸賽第7名後,在通訊軟體LINE上組成群組「洛陽獎金隊
」,被告、告訴人及其他成員共同決定以抽獎方式分配本案
獎金,而「Lord-玄武」原盟主「非凡」因遭質疑可能不發
放獎金,且被告以宣稱將請法院公證必定發放獎金之方式取
得其他參賽成員的信任,由被告擔任新任盟主領取本案獎金
,足見「Lord-玄武」同盟參賽成員均認本案獎金屬於全體
參賽成員,盟主則僅負責代為領取及發放獎金。
⒌被告雖辯稱:依據青鳥互娛有限公司之賽事說明,本案獎金
之獲獎對象為同盟盟主,所以,我爭奪盟主位置,本案獎金
是歸我所有等語,惟觀諸「三國志戰略版」線上遊戲賽事說
明內容:6.現金獎勵獲獎對象為同盟盟主,且現金獎勵只發
放給賽季結算時獲獎同盟的盟主,主辦方不干涉玩家獎勵分
配與使用方式等文字(見偵緝卷第89頁),由「主辦方不干
涉玩家獎勵分配與使用方式」之說明,可知遊戲公司亦認知
獎金係由獲獎同盟全體成員取得,惟各獲獎同盟對於獎金分
配與使用方式可能不同,遊戲公司基於獎金發放作業上之便
宜考量,只針對推派之盟主作為發放對象,而不干涉獲獎團
隊之獎金分配方式。況本案爭霸賽之遊戲性質乃須召集多數
玩家一起參與,初期成員可達千人,最後上限為200人,為
共同團隊作戰之遊戲,主辦公司提供高額獎金之目的即在號
召眾多玩家參與,達到推廣遊戲的目的,若盟主自始即宣稱
獎金由自己獨得,不發放給其他成員,殊難想像有其他成員
願意加入。故自遊戲為團隊作戰之性質,可知獎金並非由盟
主1人獨享。此外,被告早已認為本案獎金應該發放,並質
疑前盟主「非凡」可能侵占獎金,遂向其餘參賽成員宣稱如
擔任盟主,必定會辦理公證、發放獎金,並因此經推舉為新
任盟主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如前,足見被告及其餘「Lord-
玄武」參賽成員均認本案獎金屬於全體參賽成員,盟主則僅
負責代為領取及發放獎金,是被告前開所辯,顯非可採。
㈢被告領取本案獎金後,決意不發放獎金,將款項挪為己用,
屬侵占行為:
⒈證人周煌紋於警詢時證稱:被告領取獎金後藉故不斷拖延,
後來我與網友有給被告最後處理期限,請被告於111年5月12
日23時59分前處理,被告就直接消失,電話也不接等語(見
偵卷第36頁);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整個團隊的共識是獎金
共享,以抽獎方式發放獎金,被告稱要請1名網紅來現場直
播抽獎,依「Lord-玄武」同盟參賽成員共200人名單做抽獎
,群組中暱稱「Shadow」之人即為被告,當時被告一直藉故
拖延,所以有約定最後的期限,因被告稱獎金會有扣稅的問
題,所以拖到隔年報完稅之後,他最晚原應於7月份出面處
理,結果他人就消失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⒉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我們本來在群組裡面約定獎金於隔年稅
單出來後發放本案獎金,因為我要確認我有沒有因為獎金另
外被扣稅,我於111年5月2日因個資遭公開且被人辱罵,決
定不發放本案獎金,領取本案獎金之後,我有訂2台車,定
金分別為38萬、36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231
頁)。
⒊由上開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可知,被告知悉本
案獎金屬於「Lord-玄武」同盟全體參賽成員所有,並在群
組中約定被告應於111年5月報稅完後以抽獎方式分配本案獎
金,卻仍於111年5月2日決定不發放獎金,已有將所持有原
屬「Lord-玄武」同盟全體參賽成員之本案獎金,變易為所
有之意思,並於領取本案獎金之後訂購2台車,定金分別為3
8萬、36萬元,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
,且客觀上有侵占之行為甚明。
⒋被告雖辯稱:有人於111年5月2日公布我的個資、辱罵我的家
人及女兒,並且說我沒有意願發放獎金,因此我於111年5月
2日決定不發放本案獎金等語,惟此與能否發放本案獎金無
涉,是被告上開所辯,屬推託之詞,自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己利,竟於領獎後,
將應屬於「Lord-玄武」同盟全體參賽成員所有之本案獎金
予以侵占,致其他參賽成員財產法益受損,且犯後於事證明
確下猶飾詞否認犯行,甚而否定同盟其餘參賽成員對於本案
爭霸賽之貢獻,堅拒返還侵占之款項,態度倨傲,毫無悔意
;此外,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
生危害,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述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從事國際眼鏡鏡框設計,之前曾擔任驗光師,收入不定,已
婚,有1名未成年女兒,由被告之母親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所侵占之獎金26萬9,97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且迄未返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
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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