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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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
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自113年2月22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自其入監執
行該案時起,身體自由乃將於相當期間受到限制,於此期間
尚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自該時起已消滅,是爰自該案執
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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