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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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芳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因該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已於原判決理由欄三中詳載,
則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沒收部分,係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判決之本旨,參考前揭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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