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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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武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
50號、第139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武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
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同法第2
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貪圖小利,貿然竊取他人財物,又於犯罪後為脫免罪責
,冒名應訊,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而本案被告所竊得之
財產價值不高,被害人沈瓊蘭已取回多數遭竊財物,另被告
冒名應訊,為警及時發現,被害人黃金山所受之訴追滋擾尚
屬有限,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⒉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
⒊被告之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再犯本案同一罪名之罪,展
現高度法敵對意識。
⒋被告並未與被害人沈瓊蘭達成和解,但被害人沈瓊蘭除悠遊
卡1張外,已取回其餘遭竊財物,被害人沈瓊蘭之損害已經
獲得大部分的填補;被害人黃金山表示希望被告能賠償新臺
幣(下同)3萬元,被告僅表示其在監執行沒有能力賠償,
難認被告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職業為「工」,非中低
收入戶。
㈣定應執行之刑之理由。
⒈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應
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
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防
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害
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刑
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此
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
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行
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及
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有
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
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
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目
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否
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體
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量
,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作
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罪
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敵
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
⒉因而斟酌本案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為脫免竊盜
罪責而冒名偽造署押之關連性,被告竊得財物價值非鉅、被
害人已經取回大多數之財物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㈠如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竊得之悠遊卡1張,並未依法實際發還給被害人,被害
人於警詢時表示此物並沒有價值,本院考量悠遊卡價值低廉
,執行成本將遠高於追徵之利益,且沒收該物不具任何刑法
之重要性,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數量 1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111年7月13日調查筆錄 「黃金山」5枚 2 查獲物品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查獲被告翻拍照片 「黃金山」12枚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50號、第13
996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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