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洪衍蓉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部分援引本案移送併辦意旨書(即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098號),爰依法
請求被告李思賢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
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無刑事
訴訟案件存在,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
度偵字第15098號併案移送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
案件審理,惟本院審理結果,認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詐欺之
部分,與該案不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而無從併
予審理,而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因此,本件原告既
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分顯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