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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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瑄宗
具 保 人 賴紋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
49、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本院訊
問後,裁定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並命限制住居於嘉
義市○區○○○路000巷00○0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
告釋放,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等在卷可參。嗣
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且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刑事報到明細、本院送達證書、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月15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
700189號函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
本院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庭,且其亦無在監在押或遷
址去向不明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佐。是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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