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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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庭瑜
被 告 林鈞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5857號、111年度調偵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庭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鈞昱於本案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准予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由具保人張庭瑜於民國111年3
月11日繳納現金後,並於同日獲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
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
三、被告前因另案於112年7月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發布通
緝,尚未緝獲,有事實足認被告逃匿,復經本院依法逕行拘
提無著,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12月1
8日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按。後本院
依具保人住所即其於繳納保證金時陳報之聯絡地址彰化縣○○
市○○街00巷0號,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13年1月29日準備
程序期日到庭,具保人未能偕同被告前來接受庭訊(本院卷
附送達證書及113年1月29日報到單)。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
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綜合上情觀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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