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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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528號、112年度偵字第388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一起訴書,因認被告陳家順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
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3-245頁)。依上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二併辦意旨書所載,然被告死亡
,本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相關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亦
非本院所能審究,爰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件一:起訴書
附件二:移送併案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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