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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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47號
原 告 王常
被 告 陳光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部分援引本案起訴書(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066、17919號起訴書)之犯罪事
實欄(二),及補充被告另於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同年5月
3日止期間,亦有在原告住處,向原告佯稱伊需要用錢,以
後會還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交付新臺幣(下
同)11,400元、10,000元予被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法請求被告賠償共94,005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94,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84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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