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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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芳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6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芳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9號
被 告 許芳源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芳源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0時許起,在彰化縣○○鎮○○里○○
街0號,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49分許,行經彰化縣○○鄉
○○路0號前時,與潘見華騎乘且搭載阮氏嬌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經警對許芳源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
33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許芳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潘見華、阮氏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與車損
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彥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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