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外包裝參包,驗餘淨重合計為
零點零肆零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
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零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緩起訴簽結」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外,
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扣案之灰白色粉末3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3個,驗餘淨重合計為0.0407公克
);扣案編號5號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1包,驗餘淨重為0.1079公克)
,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
1100900569號鑑驗書、110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2
7號鑑驗書各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毒偵字第1157號偵查卷宗第165頁、第169頁),足認上開扣
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難以與毒
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