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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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宥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零陸捌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宥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9068公克),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9
06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
鑑字第112030066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
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參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是可認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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