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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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
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54、255、256號被告黃浚典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
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
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浚典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依法院裁定(本
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58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經評估認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嗣因接續另
案徒刑而入監執行),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
偵字第254、255、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
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1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0年度
毒偵字第1706號卷第57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
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依現
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
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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