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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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賭資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選物販賣機壹台、公仔玩偶陸
盒、玩具壹盒、娃娃玩偶貳隻、戳戳樂壹盒、飲料壹批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進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新臺幣(下同)
5,950元、選物販賣機1台、公仔玩偶6盒、玩具1盒、娃娃玩
偶2隻、戳戳樂1盒、飲料1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
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
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
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
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72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事,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之5,950元、選物販賣機1台、
公仔玩偶6盒、玩具1盒、娃娃玩偶2隻、戳戳樂1盒、飲料1
批分別係在用以與顧客對賭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亦未引刑法第266條第4項作為
聲請依據,然因上開扣案物既屬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物,
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
之限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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