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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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芫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0樓之0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營利姦猥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15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黃馨誼)涉犯營利姦淫猥褻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
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
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
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
之36第1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
留以營利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8151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79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2年1月4日至113
年1月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聲請意旨固主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等語。惟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供稱:其是晚班櫃台人員,搜索時正和早班櫃台
植紅梅交接班,瑪薩吉泰式養生館實際負責人是陳小欽,我
來工作時是她面試的,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
等語(見偵卷第22頁背面至、第25頁、第112頁背面至第113
頁背面);同案被告植紅梅於偵查中亦供稱:負責人是陳小
欽,扣案物品都是店家的,都不是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10
0頁背面、第113頁至第113頁背面),難認本件有聲請意旨
所指之前開供述證據,此外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自難就此諭知沒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贓款 新臺幣(下同)28,900元 2 贓款 12,350元 3 贓款 17,850元 4 贓款 20,000元 5 贓款 21,305元 6 其他一般物品(筆記本) 1本 7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休假表) 2張 8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排班報表) 4張 9 其他一般物品(員工名冊) 1張 10 其他一般物品(臨檢燈遙控器) 1支 11 其他一般物品(名片) 1張 12 其他一般物品(打火機) 1支 13 其他一般物品(白板) 1個 14 其他一般物品(小米攝影機) 1支 15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螢幕) 1個 16 其他一般物品(滑鼠) 1支 17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鏡頭) 9支 18 其他一般物品(監視器主機) 1台 19 電子產品(智慧型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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