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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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琇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
月7日1時43分許,見陳永昌駕駛小貨車返回彰化縣○○鎮○○路
000巷00號內庭院時,竟以其事先準備之不明液體,自其居
住之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2樓陽台,由上往下朝甫打開
車門之陳永昌潑灑,致陳永昌受有兩眼化學性液體侵入灼傷
、結膜炎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3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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