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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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095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
字第3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浙於民國112年8月22日
21時許、同年月23日6時15分許,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
0巷00號居處外,因遛狗問題與告訴人洪志宏發生齟齬,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
,辱罵告訴人「畜生」、「番仔」等語,足以貶抑告訴人之
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
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彰化縣二林鎮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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