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正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正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正輝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3罪分別為竊盜、毀損、傷害罪
,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均不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各異
,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次數、不法內涵
、時間差距、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
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竊盜 ①毀損他人物品 ②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①拘役15日 ②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日 ①112年8月9日 ②112年8月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3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5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4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備 註 編號二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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