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猛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猛漢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
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猛漢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
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1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1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1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4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 號 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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