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永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永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即
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並斟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
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及受刑人表示請求給予應
執行有期徒刑6年以下之刑度等語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
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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