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詠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詠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詠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聲請人於本件另贅載「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惟嗣已更正刪除
上開記載)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
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144號)。
三、查本件受刑人徐詠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
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
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執聲卷第3頁),核與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
徒刑5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1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至3所示各罪都是持有毒品案件,屬同質性之犯罪,犯
罪時間重疊、情節相似,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
較低,對於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
示的人格面亦無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
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
示「無意見」等語之意見(參本院卷第79頁、執聲卷第3頁
)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
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徐詠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7日 110年12月16日至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11日至110年12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0月21日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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