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秋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日字第247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
)徐秋烱接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將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月,然聲明異議人年事已高,行動
亦不甚方便,希望就有期徒刑6月部分得以易服勞役或易科
罰金之方式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又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
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聲明異議
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聲請就該案易服社會勞動,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於113年2月17日以彰檢
曉執日113執聲他173字第1139007716號函覆同意准予聲請易
服社會勞動等情,有該署113年2月19日彰檢曉執日113執247
字第1139007899號函在卷可憑,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乃係不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彰化地檢署亦未否准其易服社會勞動
之聲請,聲明異議人並已於000年0月00日出監,本件聲明異
議人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指出檢察官就本案之執行,有何
積極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其所為之聲明異議,
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