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彥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6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
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擔任車手拿取包裹或領取財
物再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犯罪情節及手段,及其犯罪時
間均係在1個月內為之,時間尚屬密接,暨考量被害人人數
、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各罪所受宣告刑,並審酌
受刑人經本院函知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到
院,逾期仍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5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836、7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年偵字第1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5日 111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194號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4日 111年3月25日 備註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5經定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年偵字第114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61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4月26日 112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6月1日 113年1月9日 備註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5經定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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