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敬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敬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
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林敬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
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
餘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1月19日定刑
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
1條規定定之。從而,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
似,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被告之
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刑
之刑度。以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書上勾選無意見。再審酌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年5月26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31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31號 112年8月30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214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8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4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6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261號 112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261號 112年12月22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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