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錡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錡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錡陞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
5日內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
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附表編號1-3所示
各犯行間間隔之時間相近,及附表編號1-2所示2犯行均採行
將廢棄物傾倒至他人土地之犯罪手法,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則以分別承租數人土地之方式,長時間供其與同案共犯傾倒
廢棄物以營利等情形,其行為係牟取私人不法利益,然對環
境衛生影響甚鉅,致生損害公眾健康之風險,認不宜對受刑
人定較輕之執行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陳錡陞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 日期 110年6月27日 110年6月23日 109年11月11日至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80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260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7月18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8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5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2號 經屏東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