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雅筑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
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
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
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
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雅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
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
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中
,係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
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本院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茲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犯罪之類型、次數、情節,並斟酌刑罰矯正犯罪行為人
之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
人對本件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參本院卷第35頁
)等節,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張雅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共4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1月24日 ②110年11月27日 ③110年12月4日 ④110年11月23日 ①110年11月28日 ②110年11月28日 ③110年11月28日 110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所示8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490號) 編號1至5所示10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7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23日至110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4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 112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 112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5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07號 編號1至5所示10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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