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秉易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曾逢享
邱冠章
以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969號),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
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
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又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
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7條規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
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經查:按大麻之種子、幼苗或
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
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
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可
資參照)。故聲請書所指之大麻植株604株及大麻枯葉,如
未經加工製造前,尚不屬第二級毒品,且扣案之大麻植株及
大麻枯葉,客觀上尚無易生危險或喪失毀損之危險,即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
定有間,難認聲請有理由,故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