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明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明龍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
效施行)。
四、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
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
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
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
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
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
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
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
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
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
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
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
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
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
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
「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
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
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
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2號
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
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行為樣態亦相似,
犯罪時間均係在000年0月間,犯罪時間接近;另受刑人經本
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50號、112年度偵字第109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12月6日 112年9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10月1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96號 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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