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彥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2910號核准假
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2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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