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宇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宇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宇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4629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6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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