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蔣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462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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